受理條件
一、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(三級醫院、三級婦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臨床檢驗中心、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、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提供,其他醫療機構不需要提供);二、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;三、有適合的名稱、組織機構和場所;四、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、設施、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;五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;六、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除三級醫院、三級婦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臨床檢驗中心、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、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,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,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《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》,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。在申請執業登記前,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,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、功能定位、服務方式、診療科目、人員配備、床位數量、設備設施等事項。在申請執業登記時,申請人應當提交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(不含驗資證明)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,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進行公示,并按照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;審核合格的,發給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;審核不合格的,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。
法定依據
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(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)第十五條:醫療機構執業,必須進行登記,領取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。第十七條:醫療機構執業登記,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。……第二十條:醫療機構改變名稱、場所、主要負責人、診療科目、床位,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第二十一條:醫療機構歇業,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經登記機關核準后,收繳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。……